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 江西惠选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惠选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2916.52元、支付到期利息33015.22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息合计125931.74元,并以借款本金92916.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会娟、***、张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惠选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9元,由被告江西惠选百货有限公司、***、黄会娟、***、张甜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