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7120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7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魏**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东方盛都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