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信用卡(卡号为40×××70)欠款本金49,571.06元(截至2021年8月9日)、杂费9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8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