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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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陕西盘龙翊海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民初304号 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祝保华。 被告:陕西盘龙翊海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震。 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盘龙翊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江西药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小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婷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