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186元及电梯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