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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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管**、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贷款本金80,537.8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3月8日利息、罚息为5996.67元,自2021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对被告管**、扈**所大连普湾新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层×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管**、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律师费20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管**、扈**负担20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2015元。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管**、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