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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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27元; 二、被告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费107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大连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