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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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英歌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与被告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存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二、被告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债务款项4023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023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410元(案件受理费811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