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 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借款本金108267.04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带偿还责任;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对上述款项承担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赵*追偿。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