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唐**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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