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江苏三好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假肢及相关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760355.4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0346.57元;

三、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4586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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