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倪*与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

年12月17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返还原告倪*购房款484317元。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5元,由原告倪*承担4282.50元,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8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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