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浩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行 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沈阳浩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内款项2156026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录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