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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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鼎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鼎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剩余会员费1871.5元;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鼎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