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6244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724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2017年10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7月1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五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