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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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737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损失;

二、***在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的债务(以2.737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损失)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343.54元(长城新盛信托公司已预交),由长城信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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