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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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友鱼水产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岭市友鱼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18日利息3336.83元,逾期利息903.1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0.0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莫**、林*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2元,由被告温岭市友鱼水产有限公司、莫**、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