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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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创天万向轮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创天万向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借款本金19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嘉兴创天万向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