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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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市捷利超细粉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被上诉人徐**向上诉人庄**赔偿投资损失230400元; 四、被上诉人徐**向上诉人谭**赔偿投资损失153600元; 五、驳回上诉人庄**、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20100元,由庄**、谭**负担13400元,徐**负担6700元。徐**负担的诉讼费应当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庄**、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