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安市丰耀农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宁安市丰耀农机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588.75元,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本金7588.75元、月利率0.82%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本金7588.75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宁安市丰耀农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于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预交受理费503元,退还426元,应收77元,由被上诉人颜**负担52.72元,由上诉人丰耀农机公司负担2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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