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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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衡达副食商店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右中旗衡达副食商店各项损失46123.95元”;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右中旗衡达副食商店各项损失19767.4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503.00元,由上诉人科右中旗衡达副食商店负担1005.00元,由上诉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负担1909.00元,由上诉人邱**负担58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