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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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坤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公告费230元,均由原告新坤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玥 审 判 员 秦莹莉 人民陪审员 张永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赵文静 书 记 员 米文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