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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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屈**返还借款100000元”; 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屈**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屈**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四、驳回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屈**负担744元,由***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屈**负担1488元,由***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