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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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665430.65(94028.32+264129.16+307273.1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512.99元(民生太原分行已预交),由金晖能源公司、金晖焦化公司、润华公司负担4892.55元,民生太原分行负担11362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48.82元,由金晖能源公司、金晖焦化公司、润华公司负担4205.75元,由民生太原分行负担113743.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