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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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金**、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2,824.95元、罚息74,895.83元、复利850.6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三、被告金**、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保全费2,1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30元,由被告金**、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