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0831.87元,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五日内向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010831.87元的发票。 二、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0831.87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计6159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