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
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支公司
新疆国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振兴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古丽米热·阿力木各项损失167691.7元[即(总损失241739.56元-鉴定费2180元)×70%];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743.5元[即(总损失169727.92元-鉴定费4380元)×70%];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283435.2元。

二、被告新疆振兴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古丽米热·阿力木各项损失72521.9元(即总损失241739.6元×3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918.4元(即总损失169727.92元×30%);以上各项损失总计为123440.3元。

三、被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古丽米热·阿力木鉴定费损失1526元(即鉴定费2180元×70%);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3066元(即鉴定费4380元×70%);以上鉴定费损失总计为459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古丽米热·阿力木、艾帕丽·木合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被告新疆隽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8元,由被告新疆振兴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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