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讯方舟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部分;2.依法改判“诉讼保全费1600元”由世纪经典公司承担;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世纪经典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超范围裁判。世纪经典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要求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承担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那么照判决结果计算,截止本案一审判决送达之日止,违约金已经高达货款金额的38%,远远超过世纪经典公司诉请的10%。二、一审法院未向华讯方舟投资公司送达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但判决华讯方舟投资公司需要承担保全费16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未收到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至今不清楚一审法院是否有采取保全措施,若一审法院在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未通知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就使华讯方舟投资公司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若法院并未采取保全措施,那么要求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就缺乏相应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的诉求。

世纪经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支持世纪经典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按工程款215907.31元的10%计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世纪经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立即支付世纪经典公司剩余工程款215907.31元及违约金21590.73元,共计237498.04元;2.请求判令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对涉案237498.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华讯方舟科技公司承担本次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5日,世纪经典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签订《天谷大楼优展区围墙仿真植物墙合同》,约定由世纪经典公司对深圳市宝安区天谷大楼项目展示中心广场进行施工建设,具体约定如下:1、项目名称为围栏垂直绿化墙、LED发光字;2、合同包干含税价为60000元;3、工期为14天;4、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申请后3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价95%(57000元)的货款,乙方须提供合同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质保金为5%(3000元),保修期为1年,一年内围挡无明显倾斜、倒闭问题(不含认为损坏)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世纪经典公司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2018年9月11日及10月9日,世纪经典公司与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签订《工程表更指令》,确认涉案工程现场需增加绿植围挡安装及标志安装工程。

2018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确认合格。

2019年6月13日,世纪经典公司向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出具《工程结算资料》,载明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215907.31元,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现场负责工作人员签名予以确认。

世纪经典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华讯方舟投资公司使用,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15907.31元,该款华讯方舟投资公司至今未付,要求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华讯方舟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世纪经典公司与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签订的《天谷大楼优展区围墙仿真植物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世纪经典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施工项目,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应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一审法院以世纪经典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世纪经典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一一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世纪经典公司主张。世纪经典公司要求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215907.31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世纪经典公司要求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世纪经典公司支付工程款21590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5907.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对华讯方舟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世纪经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62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6462元,由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世纪经典公司已预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华讯方舟投资公司应支付世纪经典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均无异议,世纪经典公司一审请求的违约金为21590.73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实际超出了世纪经典公司请求的数额,应予改判,华讯方舟投资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世纪经典公司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世纪经典公司交纳了保全费1600元,因本案支持了世纪经典公司的诉讼请求,故保全费应由华讯方舟投资公司承担,其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0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0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90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590.73元;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0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2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6462元(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执行;深圳市世纪经典广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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