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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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执124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的第三人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4457.74元归原告晏*所有; 二、不得执行第三人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4457.74元; 案件受理费5267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