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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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1010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王**尚未受偿的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产生的违约金(以生效文书计算方式为准)、案件受理费79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王**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