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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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3万元; 三、变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为自2020年11月20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3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2元,由彭**负担10809元,***负担4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7元,由彭**负担7723元,***负担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