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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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润公司向于*、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 230.22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1 248 93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事实与理由:于*、张*于2018年4月9日购买天润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地块核准名称为××共有产权房,天润公司与于*、张*签订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合同编号为:××),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天润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于*、张*购买的房屋。而天润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相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迟延62日,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天润公司应向于*、张*支付违约金。综上,于*、张*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天润公司辩称,天润公司对于*、张*所说的交房日期认可,对于*、张*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没有异议。天润公司认为,于*、张*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应以发票为准,天润公司是否给付于*、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于*与张*(买受人)、天润公司(出卖人)、北京市延庆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延庆住保中心)签订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说明第一条载明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于*、张*购买坐落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地块××#(自住型商品房)××号,房屋总价款为1 248 937元。于*、张*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

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的条件:1.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3.满足第十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出卖人已取得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关于交付时间,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方应当于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关于逾期交房的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及第2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60日内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退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如遭遇不可抗力而引起延误的,出卖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但因出卖方原因造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作出导致延误行为的除外。补充协议第八条房屋的交付、交接约定中第8款约定:如因以下原因造成房屋的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出卖方必须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1)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审批工作的延误。(2)出卖人因遵守政府规定或响应政府号召而影响到建设工期。(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该共有产权住房延期后的交付日以出卖方书面通知的房屋交接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补充协议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的约定:对《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提及的“不可抗力”一词,三方同意解释为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乱、罢工、暴动等。3.其他非买受人或出卖人所能预见和抗拒、避免的事件。

2019年8月1日,天润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张*。

2020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案外人路伟杰、纪雷与天润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民终8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业主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时间应计算至业主实际接收房屋时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于*、张*与天润公司、延庆住保中心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约定,天润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于*、张*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但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天润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向于*、张*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天润公司就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天润公司未按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期间问题。于*、张*于2019年8月1日实际接收了房屋,且天润公司认可该交房时间,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于*、张*主张天润公司以1 248 93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持异议。于*、张*要求天润公司给付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3 230.22元,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于*、张*逾期交房违约金23 23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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