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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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张**利息669元; 四、***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张**本金57,001元,并从2008年5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分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清偿完毕时止,按起诉时(2021年3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以月利1分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3248元,二审上诉费6496元,合计9744元。由红光农场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