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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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 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行 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802014.58元、利息1743711.5元; 二、山西天娇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665.73元,由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注:本判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逾期申请,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