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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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