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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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告***对被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8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93885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负担33687元,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富禄地置业有限公司、晋中经济科技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60198元。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富禄地置业有限公司、晋中经济科技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已经预交,由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富禄地置业有限公司、晋中经济科技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198元,由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585元由本院退还。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585元的剩余部分28387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