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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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53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2、查封申请人刘**所享有的坐落于吉安市吉水县份额(赣房权证吉字第××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