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账号:23×××17)内资金1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福分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账号:21×××02)内资金1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