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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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名贤岭尚幼儿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担保人姬岩岩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二期14/A8幢4单元4101号、产权证号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135315号、丘地号6-24/201-144101、建筑面积83.04平方米房屋产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名下以下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200208501009978805,开户行工行吉林省长春万福街支行,账户内10000元为限;2.招商银行账号6214854310763726_20001,开户行长春分行大经路支行,账户内40000元为限;3.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09400331854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细亚支行,账户内4000元为限;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88522604547650,账户内10000元为限;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户:1310301222,账户内10000元为限。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户:085e9858e5b5d450ed5d38f62@wx.tenpay.com,账户内10000元为限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