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乡市华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桐乡市华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号牌为浙F×××××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04928455N55B30A,车辆品牌为宝马X5)。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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