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万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西万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万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6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万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计267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93元,由被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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