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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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支付工程款71,331.97元; 四、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黄**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黄**已预交),反诉费1,915元(黄**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黄**已预交)。诉讼费共计9,003元,由黄**负担4,047元,由黄**与江西省新干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03元,由黄**负担2,4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