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78164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一份电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708810元,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才将电缆送达,逾期21天,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12210000元。原告发现被告供应的电缆有黑色条纹,通知了被告技术人员,被告技术人员表示如产生质量问题由被告承担。2020年12月10日原告停电搭伙时出现二进四出的高压环网柜着火,发现是被告供应的高压电缆被击穿,造成直接损失更换一台280000元高压环网柜,抢修人员工费20000元,材料费5000元。间接损失被电力供电公司罚款19000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提供的为根有质量问题电缆又一次被击穿,重新更换了一台280000元高压环网柜,抢修人员工费20000元,更换新电缆费14814元。合同约定供方承担10%损失即238170元,该质保金弥补损失,之后原告不再支付该质保金。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并不存在提供有质量问题的线缆,原告主张的两次线缆着火并导致相关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性,相应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我方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虽然被告提供线缆存在迟延行为,但该行为不能成为原告拒付合同款的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不予支持,所以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款372890元;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38170元,反诉费由被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电缆购销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高压铜芯电缆,总价款2440905.81元,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的电缆,但反诉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37289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反诉原告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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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合同款,反诉被告未付的原因是反诉原告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反诉被告产生重大损失,此货款待反诉原告赔偿了反诉被告损失费之后再进行结算支付。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任何依据,且反诉被告并未违约,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反诉费应由反诉原告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缆购销合同、销售产品货物签收单、抢修工资领用表、关于对施工单位处罚通知书、情况说明、函告、处罚通知单及发货清单、微信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付款明细、回函、电缆排查情况、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付款凭证六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一份电缆购销合同,部分内容为:供货型号高压铜芯电缆、低压铜芯电缆,优惠后合计2381700元;质量标准为按需方要求生产交货,确保铜芯8折,每米足量,其他配料附件及钢铠必须是国标,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罚款合同总金额的10%;质保期一年,从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签订合同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后供方立即安排生产,11天内确保所有电缆货送到需方指定现场,否则按违约责任条款罚款;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供方支付预付款708810元,货到指定地点需方验收合格并收到双倍发票后支付1434720元后方可卸货,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4/1210%(238170元)作为质保金在收货之日起壹年内付清,多开的增值税发票按10%的税点计算税金;违约责任,货物质量没有达到合同标准,供方承担合同金额的10%损失;未按时送到现场,供方每拖延一天按10000元每天赔偿给需方。

合同签订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预付款708810元,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将金额为400482.33元的高压铜芯电缆送到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现场,同年9月7日送货金额为6444元,同年9月8日送货金额为409849元,同年9月9日送货金额为387057元,同年9月10日送货金额为493284元,同年9月14日送货金额为743789.48元。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送货迟延而发送了函告,要求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210000元。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陆续付款计1300000元。

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高压铜芯电缆后进行了安装,2020年12月10日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停电搭伙时发现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高压铜芯电缆被击穿引起二进四出的高压环网柜着火,为此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将原高压铜芯电缆截除一段后重新安装,更换了一台280000元高压环网柜,支付10名抢修人员工费20000元,支付购买材料费5000元。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通知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到场并发送函告一份。2020年12月23日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回函称通过技术分析并作出情况说明,环网柜着火和电缆本身质量无很大关系。2021年1月5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供电分公司向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一份关于对施工单位处罚通知书:内容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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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电缆接头烧毁导致10KV东长线东金路支线停电,被客户投诉,对我司相关责任人扣罚工资总额197250元,以上扣罚因你单位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经我司研究决定,对你司进行190000元的处罚,该处罚从你司工程款中扣除。

2021年1月19日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新安装的二进四出高压环网柜再一次着火,经检查为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压铜芯电缆再一次被击穿,为此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将原高压铜芯电缆拆除,更换了其他厂家生产的高压铜芯电缆,更换了一台280000元的二进四出的高压环网柜,支付10名抢修人员工费20000元,支付材料费5000元。

2021年1月22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供电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2020年12月10日和2021年1月19日2次出现二进四出的高压环网柜着火事件,接到施工单位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通知后我司人员现场核查事故情况初步确认导致该事件产生是因为电缆质量存在问题,我司当即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更换二进四出的高压环网柜和处理有质量问题的电缆。

2021年1月26日,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反诉被告)。

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售出的型号为ZR-YJV22-8.7/15KV3×240电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其中导体电阻(20℃)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缆导体电阻(20℃)是指在20℃时每公里长度的电阻值,体现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是描述导体对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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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作用大小的物理量。当导体电阻值超出标准时,电流在线路上通过时的耗损也不断增大,加大电功率损耗,造成导体的发热加剧,加速绝缘老化,减短其寿命,严重的则会引发火灾,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造成20℃导体电阻不导体合格的主要因素是:导体截面积、导体材料和导体生产工序控制不当。综合判定涉案标的“高压铜芯电缆(ZR-YJV22-8.7/15KV3×240)”不符合《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GB/T12706.2-2008和《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两项国家标准要求,但不排除是由于双方合同约定将电缆导体铜芯截面积按8折的要求制作的原因导致。

本案争议焦点为,1、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给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高压铜芯电线电缆在安装后出现着火并产生损失,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2、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承担损失是否应予支持。3、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1000元是否应予支持。4、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8170元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向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供应铜芯电缆,双方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按需方要求生产交货,确保铜芯8折,配料附件及钢铠必须是国标。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安装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高压铜芯电缆后,先后两次出现电线电缆被击穿引起高压环网柜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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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售出的型号为ZR-YJV22-8.7/15KV3×240电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综合分析其中电缆导体电阻(20℃)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会造成导体的发热加剧,严重的则会引发火灾。造成20℃导体电阻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是:导体截面积、导体材料和导体生产工序控制不当。综合判定涉案标的高压铜芯电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不排除电缆导体铜芯截面积按8折的要求制作的原因。根据该鉴定结论,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铜芯电缆电缆因导体电阻(20℃)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引发火灾的原因。在产生的三个主要因素中,关于电缆导体铜芯截面积按8折供货,是由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按此要求供货,其仅考虑产品的使用性能及降低成本,而未考虑产品的安全性能,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家予以接受未提出异议,亦未能确保其提供产品的安全性能。关于导体材料,是由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关于导体生产工序控制,是由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负责完成。从两次电缆着火事故看,第一次电缆着火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将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压铜芯电缆截除一段后重新安装,此后又出现第二次着火,为此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将原高压铜芯电缆拆除,更换了其他厂家生产的高压铜芯电缆,后再未出现电缆着火事故,明显反映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压铜芯电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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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的要求为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故对于铜芯电线电缆在安装后出现着火并产生损失的后果,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遵循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酌定其承担损失的70%为宜,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酌定其自负损失的30%。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故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承受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权利和义务。

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主张其交付的电缆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签收,电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查,双方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次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该合同未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交付的电缆在一年质保期内出现电缆被击穿引起着火的事故,经鉴定电缆存在质量问题,故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接收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交付的电缆,并不表明电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于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主张电缆的安装不当也可能是导致火灾的原因,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主张予以否认,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明,现无证据证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安装电缆不当致着火事故产生,故对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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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2,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损失中,关于电缆两次被击穿致二进四出高压环网柜先后两次被烧毁,进行了两次抢修和更换高压环网柜,每次更换的高压环网柜价格为280000元,每次支付10位抢修人员工资为20000元,一次更换材料5000元,另一次更换新电缆费14814元,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现场图片、供电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两张抢修工资领取表、四张销售产品货物签收单,其中第二次事故更换材料金额为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610000元有证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关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供电部门罚款190000元损失,因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现尚未缴纳该罚款,该损失并未产生,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损失在产生后,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应赔偿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为427000元(610000元×70%),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货款金额10%即238170元作为质保金先行赔付损失,质保期一年届满后,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支付该质保金,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扣减该质保金,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实应赔偿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为188830元(427000元-238170元)。

关于争议焦点3,双方签订的电缆购销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后供方立即安排生产,11天内确保所有电缆货送到需方指定现场,否则按违约责任条款罚款;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预付款708810元;供方未按时送到现场,每拖延一天按10000元每天赔偿给需方。该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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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是双方依法、自愿签订,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了预付款70881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才将电缆全部送达需方指定现场,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货20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4,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8170元,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则主张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要求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理的。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高压铜芯电缆后进行了安装,先后两次出现高压铜芯电缆被击穿引起高压环网柜着火,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通知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到场并发送函告,但未得到解决。因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高压铜芯电缆的存在质量问题,其履行义务未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要求承担逾期支付货款违约责任的请求,且双方所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于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江西明正综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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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除质保金外货款为372890元,经审查,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为:合同约定货款2381700元+多开票税额238170元-已付款2008810元-质保金238170元=372890元,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应据实支付,对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该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8883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72890元。

以上一、二、三项折抵,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实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15940元,此款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原告(反诉被告)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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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23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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