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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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程**、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53,369.1元(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后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06‰计算; 二、如程**、胡**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程**、胡**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资溪县林证字(2008)第0209003002号、资府林证字(2006)第0209020019号]的林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8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1元,由被告程**、胡**负担6,281元,由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保全费2,547元,由被告程**、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