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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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博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江西博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借款7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6,542.4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5元,减半收取计5,883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保全保险费1,600元,合计12,0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江西博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