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乐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腾达竹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2020年原告的分公司的江西腾达竹木业有限公司二厂将其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事宜委托给乐企公司,并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用。后乐企公司委托案外人河南诚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笃公司)在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处为原告员工投保了: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2014版)(P0414),保额为50万元;平安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P0512),保额为10万元;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保额为100元;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D款)(P1463),保额为50万元并出具了保单。2020年11月16日,原告的员工温冬华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倒,并导致死亡。2020年12月18日,温冬华的死亡被万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其家属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经调解,原告共计赔付温冬华家属60万元。温冬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平安保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涉案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诚笃公司,诚笃公司与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签订的投保协议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对执行协议及保险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 由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依照协议,平安保险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委托乐企公司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后乐企公司委托诚笃公司为原告的员工投保,诚笃公司受托在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处为原告员工投保,并与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签订了《河南诚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综合福利保险协议》。该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及保险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签发保单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内容”。虽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原告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的事宜委托给乐业公司,乐企公司又转委托给诚笃公司,且原告也认可该转委托行为,故原告应当受到诚笃公司与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所签合同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诚笃公司与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所在地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争议管辖法 院应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