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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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鑫谊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谊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6.1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谊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9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鑫谊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