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汉达商贸有限公司
新干县老王五金销售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老王五金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7329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新干县潭丘乡开采矿石。2019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采购五金,双方约定不同种类的价格,原告按照被告需要供货。2020年10月15日,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完相应的义务。之后,双方没有发生生意往来。期间,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货款。2020年,黄永武到原告处购买五金,货款为13866元。经原、被告及黄永武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款由被告承担。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7329元。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均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汉达公司庭后辩称:1、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聂文风、龚秀娟、陈新中、金洪辉是我公司员工,但是聂文风最早是新干县潭丘乡丰新硅石矿厂的仓管,之后兼职了我公司、江西中业中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干县潭丘乡丰新硅石矿厂三个公司的仓管,原告提供的客户栏为“丰新”“丰新汉达”的单据中载明的货物也有可能送到了中业中硅公司。2、2020年黄永武在原告处购买的五金是约定由我公司承担货款,但是具体的货款金额要看我签字的单据,我记不清了。此外,2019年之后,我就不在管理被告汉达公司了,具体的采购事宜要看公司请购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老王五金销售中心经营五金、机电等产品的销售。2017年开始,被告汉达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赊购五金用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交易模式为被告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原告订购需要的五金配件等,原告再送货至被告处,由被告员工聂文风、龚秀娟、陈新中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汉达公司共向原告采购五金用品共计182948.1元。交易期间,被告汉达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8月份、9月5日、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15421.9元(8642.4元+6779.5元)、10000元、10000元,并陆续向原告退货8380元,但对剩余货款109146.2元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询问笔录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老王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汉达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汉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9146.2元,有销货清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汉达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157329元,属计算错误,依法应予调整。被告虽认可黄永武在原告处赊购的五金制品由其代付,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该笔货款的金额,对该款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双方协商处理。被告汉达公司辩称聂文风系被告汉达公司、江西中业中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干县潭丘乡丰新硅石矿厂三个公司的仓管,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的货物并不是全部送到被告汉达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系整本连页式,被告亦认可聂文风是公司仓管,而聂文风亦认可销货清单上所有的货物均系送往被告汉达公司,结合双方的交易模式、付款方式等,本院依法认定销货清单上的货物送至均系送达至被告汉达公司,故对被告汉达公司的该项辩称依法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双方虽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但被告未及时偿付货款属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85%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本院依法确定自起诉之次日即2021年9月3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干县老王五金销售中心货款109146.2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3日起,以1091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干县老王五金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58元,减半收取172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老王五金销售中心负担323.29元,被告江西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录

提示: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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