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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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天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70720.78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3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4元,由原告重庆辉科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4元,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