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四海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四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466,000元;

二、被告赵**、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四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2,779.89元(466,000元*3.85%/365*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计260天);

二、被告瞿*对被告李文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四海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瞿军对被告赵**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9.56元,本案确认给付金额478,779.89元占诉争金额48,394元的98.93%,由原告新疆四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7%即45.79元,由被告赵**、被告李**、被告瞿*负担98.93%即4,2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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